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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

   

信用管理师

职业名称:

信用管理师。

职业定义:

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注:本职业开考等级:三级。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30标准学时;高级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申报条件: 

----助理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