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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估价师

     

鉴定估价师

 

职业名称:

    鉴定估价师。

职业定义:

对二次流通的商品、积压闲置物品、执法部门提供的罚没物品、抵债物资、抵押物资、抵押物品、古玩、字画等鉴估物进行鉴定,并估算其价值的人员。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鉴定估价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注:本职业开考等级:四级、三级。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鉴定估价员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鉴定估价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申报条件: 

----鉴定估价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鉴定估价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鉴定估价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鉴定估价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