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它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主要内容

  (一)鉴定计划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鉴定工作计划,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国务院各部门的鉴定工作计划,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制定鉴定工作计划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工作,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鉴定所(站)的具体工作条件和技术准备情况,以及社会、企业和劳动者的需要来制定。

鉴定工作计划应包括:
1、鉴定人员和职业(工种)预测;
2、鉴定范围:包括职业(工种)名称、职业(工种)定义和适用范围;
3、鉴定标准:包括鉴定范围所列的职业(工种)在实施鉴定时所依据的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实施工作中采用的主要鉴定考核方式;
4、鉴定工作日程总体安排;
5、工作事项说明:包括工作程序和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经批准后即成为一定时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应下发到所属的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其它有关考核机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及有关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二)鉴定公告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通常实行定期鉴定制度。由省、行业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鉴定工作计划,安排鉴定公告的发布。
职业技能鉴定计划中规定执行考核工作的各级鉴定组织机构,都应当根据鉴定计划的有关内容以及本单位的职责,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而鉴定管理机构和鉴定实施机构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各有侧重。一般来说,省、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所发布的鉴定公告,应当是该地区一定时期内鉴定工作的全面安排,公告包括该地区鉴定的职业(工种)、鉴定次数,承办鉴定工作的各个鉴定所(站)名录、地址、电话以及申请报名范围、办法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应刊登在有较广发行范围的报刊上,或通过电视台等媒介传播。各鉴定所(站)发布的公告,是根据计划安排和本所(站)承担任务,公布本所(站)的具体工作安排。

鉴定公告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职业(工种)名称、级别和适用范围;
2、各职业(工种)的考试标准、方式和使用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版本;
3、报名时间期限、报名资格条件和手续,收费项目和标准;
4、考试的科目、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