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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省直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函

 
辽技鉴函[2004]5号,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通知》(辽劳社转[2000]9号)要求,为进一步开展省直企事业单位通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加强组织管理,规范鉴定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企事业单位通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相关省直单位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
    二、在组织鉴定报名过程中,各业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应职业标准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考务管理系统要求”形成上报数据后,由两部门共同拟订工作实施方案。
    三、职工培训原则上由各部门统筹管理并集中进行,也可以结合实际自行安排。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教材或考试复习资料。
    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以“质量第一和社会效益第一”为原则,以两部门拟定的“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沈阳以外其它基层单位职工鉴定,原则上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下,委托相应地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实施。
    五、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两部分,两部分均合格视为鉴定合格。考核内容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实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制度。
    六、鉴定合格人员成绩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办理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其证书可作为职工晋级的依据。
    七、职业技能鉴定费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为配合各单位做好本项工作,我单位安排了相关同志专门负责。
    联 系 人:王新宇
    联系电话:(024)23895513
    传真电话:(024)23892662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5号
    邮政编码:110004
    网 址:www.lnosta.org.cn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和职工切身利益,请各部门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职工技能水平的培训和资格认证的管理。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