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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业院校中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函

 
辽技鉴函[2004]4号



省内各院校:
    刚刚结束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会议强调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振兴行动,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等培训基地的作用,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同时要完善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3]40号),根据省教育、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省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02]42号)等有关规定,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决定在各类院校中进一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并明确如下:
     一、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单位。在开展有关业务活动中,我们将遵循“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积极为各相关院校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能够在各单位持续、有效开展。
    二、当前的技能鉴定工作具体有国家统考和省(市)级非统考两种类型,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不同要求,我们确立了分类指导的工作模式。
    1.国家统考模式
    统考职业:秘书、公关员、物业管理人员、营销师、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
    职业指导人员、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物流等。
    统考时间: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考试地点:根据考生分布情况,确定统一考场。
    证书颁发:考核合格者,颁发经省劳动保障厅统一验印并加贴“国家题库统一命
题鉴定合格”证签防伪标志的国家统考职业资格证书。
    2.省(市)级非统考模式
    考核职业:非国家或其它统考所涉及的职业(工种)均为本模式工作范畴。具体职业(工种)将根据所学专业特征,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和教学专业设置对应目录”确定。
    考核时间:遵从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由本单位与学校共同确定。
    考核地点: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灵活确定。
    证书颁发:经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三、职业技能鉴定一般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两部分,两部分均合格视为鉴定合格。考核内容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实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制度。
    具体考务管理工作在省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筹安排下进行。
    四、职业技能鉴定经费管理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五、为配合各院校做好本项工作,我单位分别安排了相关同志专门负责:
    1.国家统考工作
    联系人:林征
    联系电话:(024)23896432
    2.非统考工作
    联系人:王新宇
    联系电话:(024)23895513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5号
    邮政编码:110004
    传真电话:(024)23892662
    网 址:www.lnosta.org.cn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尤其关系到“两种证书”制度的落实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客观需求,请各院校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本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附件:关于在全省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