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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具备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经考评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并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国家职业资格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的考核;高级考评员负责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与认证制度。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考评人员的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资格培训、考核与认证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及选拔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了解熟悉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的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二)考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附件一)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考评人员来源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本地区、本行业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 考评人员选拔可由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采取由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在审核有关资历证明后,按“考务管理系统”中考评人员管理要求形成上报数据,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最终确定。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与认证
    第九条 考评人员资格培训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各市于年初制定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原则上按照分职业(工种)进行培训的方式,采取集中讲授和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培训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定的培训内容组织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应规章制度。
    (三)本职业的职业标准、鉴定要素细目表和考评技术等。
    第十二条 培训时间不低于56学时。其中政策、理论培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考评技术方法实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的资格考核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
    (一)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公共知识考核,主要包括职业资格鉴定的理论、制度、政策与方法以及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采取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二是专业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二)公共知识与专业技能考核采用百分制,三个项目均在60分以上为考核合格。
    (三)公共知识考核时间为120分钟;专业技能考核时间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低于60分钟。
    (四)考核试题原则上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题库中抽取或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命题。
    第十五条 经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合格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积极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鉴定任务并参加考评组考前例会。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职业标准、统一的考场规则和考试方法对相应等级考核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鉴定前,考评人员负责对鉴定考场的设置以及场地、材料、设备设施、检测仪器等工具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独立考评,必须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并认真填写考评记录。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并由考评小组将处理结果如实填写和上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二十一条 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认真总结每次考评工作,并考评组客观、科学地撰写考评分析报告,在考评结束三日内报至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二十二条 考评分析报告内容包括:考评过程总结、考评技术分析、考核内容、成绩分析及考评建议或意见等。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考评员由省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高级考评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不得在不具备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违反者,聘约无效,并追究聘用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 正式聘任的,聘用单位应与聘用的考评员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考评人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并需要继续聘任的,必须进行重新签定合同和换发证卡。
    第二十六条 实施鉴定时,鉴定中心应按照鉴定实施计划,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其人员数量按相关要求配备。同时,要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集训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组成员必须进行集训,熟悉并统一相应鉴定职业(工种)的标准和考核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二)轮换制度
    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三)回避制度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做到亲属、朋友和师生、师徒等回避制度。
    (四)考评组长负责制度
    每次考评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定考评组,指定考评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次考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并组织完成考评分析报告的攥写。
    (五)质量督导制度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劳动保障部门向鉴定现场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等质量环节进行监督控制并实施考核。
    (六)总结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结束后,考评组长要召集考评组成员与鉴定实施机构共同就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考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业务评价与年度考核
    (一)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考试对象、鉴定所(站)及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综合评价,并由鉴定中心将评价意见告知各考评人员。(《考评人员考评工作评价记录表》见附件二)
    (二)评价以考评人员在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中实施监考、评分检测及考评工作完成情况等为依据,内容包含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等方面。
    (三)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评价意见一次“不合格”即取消年度考评资格,评价意见连续“优秀”可作为年度“优秀考评人员”评选的主要条件。
    (四)建立考评人员业务考核管理档案(见附件三),本档案作为年度评优工作及考评人员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考评人员奖惩制度
    (一)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均应开展优秀考评人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予表彰。
    (二)对在业务考核中“合格”以下的考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并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三)对在考评过程中违反工作人员守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属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正原则是考评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其职业道德规范是考评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二) 钻研技术,精益求精。
    (三) 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四)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第三十条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后,应给予津贴补助,具体标准可参照《关于我省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收费资金管理和经费支出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1995]592号)要求或者根据工作复杂程度、劳动强度等由各市酌定。
    第三十一条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原《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辽劳字[1998]33号)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废止。